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路旁水溝地。編號
3.
4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6.
2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 地,編號
8.
6土地為道路用地。據第三人吳00在場稱,編號
9.
2 建物現由其及女兒居住使用,目前經營越南河粉店,三樓頂有鐵皮加蓋(即編號2建物),屋側 有一增建鐵皮建物(編號3建物),未與主建物相連,屋側有地磅,供磅車輛使用。另據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查訪表記載,建物現為債務人前妻及女兒居住使用,租金每月2萬元, 自114年
10.
4月後即沒有支付房租,且無訂立租賃契約,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據土地第一類謄本記載,編號1至5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