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各標別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 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7.
標別一(15-3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部分 第四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且部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載明土地取得方 式。依查封筆錄記載為空地及雜草。標別一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