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建物佔用同段59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 意。 六、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 權。
8.
拍賣之建物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