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537地號土地為雜林地,732地號土 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台中市清水區海口北路126巷26號之鐵皮建物,746地號土 地有一門牌號碼為台中市清水區海口北路126巷6-1號建物(建物雖由債務人自住 使用,但房屋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因建物占用土地 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 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來函表示746地號土地領有82年建字第03367號建築 執照,537地號土地領有69年建字第3413號建築執照之配合耕地,惟實際範圍應 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等語,請應買人注意。此外,鑑價報告指出
11.
1013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 區,無三七五租約。
12.
本案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 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亦有優先 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