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 居住使用,另有一位於地下二層編號8之停車位,拍定後點交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分區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61年1月1日)第四種住宅區,相關使用上之限制, 請投標人自行參閱相關法規並審慎投標。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均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 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 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