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屋頂房間、陽台曬衣間、一樓神明廳前、接待處均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4310建號),有兩廳及大門,二三樓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
7.
四樓均出租,租金幾千元,租期不明,一樓做為鎮興宮道場使用。六、1187─31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不動產除出租第三人部分及1187─31地號土地外,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9.
本件431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