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49-18地號為空地,40-
3.
42-12地號為雜 林,40-12地號為水溝及道路,42-3地號為雜草,42-4地號為雜草及水溝,42-5 地號為菜園、水溝及香蕉樹,422-
11.
475-5地號為水溝,473-1為水溝及部分社子 路占用,475-6部分社子路占用,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故不點交。
15.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即共 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 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 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 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 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