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1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294-14為道路用地、空地、 鐵皮建物;292-2地號有鐵皮圍籬、為雜草地、295-4為空地。
3.
295-14拍賣應有部分,該部分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不點交。
4.
其餘土地則依現況點交(鐵皮圍籬則不在點交範圍,由拍定人自行與圍籬所 有權另行訴訟解決)。
10.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