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稱,793地號土地為水稻田,不含溝渠,附近電線桿為石湖幹118支2 7低3.B0629HE87及石湖幹118支L7低2.B0729AD29。
6.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共有 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 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本件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向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