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0地號土地有竹子、雜 草、樹木生長,部分放置移動式車棚;另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竹林無 人管理,土地無出租或出借,車棚為第三人無權占用等語。本件拍定後, 除車棚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5.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車棚)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除應買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其等均欲優先承買, 以抽籤定之。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款,共有人就本件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