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220-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玉谷104-2號)(南亞當鋪) 經詢問當舖員工,其稱建物係租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 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或與 上揭優先承買權之順序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 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上有地檢署禁止處分登記,如拍定,本院即依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審查意見所採結論併同囑 託塗銷之,惟如地政機關認仍應由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 通知塗銷者,請拍定人逕向該單位聲請之,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