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一樓有零星攤商尚有營業(約一至二攤),二樓無人使用,成廢墟狀態,有水 泥塊剝落、鋼筋裸露、地板碎裂之情形,地下室有積水,難以進入。據本院前案(112年度司執 字第44771號)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為勞工市場之一部分,於市場內所屬位置不明,目前僅 有一樓尚有零星攤位在營業,大部分閒置未使用,二樓有鋼筋外露及天花板剝落之情形。建物 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8835號特別拍賣程序底價。六、拍賣之建物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
9.
154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 無涉。
10.
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