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2之483地號土地其上有貨櫃物放置,484地號土地為空地,
3.
503地號土地其上均種植景觀用樹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2土地由共有人使用。標2土地上作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標2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9.
50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0.
50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標2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11.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3.
50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14.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