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37─1地號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75號建物東南方75公尺處之雜木林;537─2地號位於萬壽路75號建物東南方80公尺處之雜木林,本件土地使用分區537─1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537─2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