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4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位於305建號建物所在 大樓門口左側之水泥地,為三角狹長空地且鄰路。嗣本院於115年10月2日履勘,據管委會管理 員稱30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所居住,有欠管理費,故拍定後305建號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