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61-1地號作為通 道使用,另42地號土地上有一層樓建物,債務人之子在場稱係其與父母共 同居住,該建物無門牌,亦無保存登記。另43-
7.
60地號土地上 有南田街75號、77號建物,現為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廠房 使用。
8.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 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如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 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 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 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1.
60地號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建物 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 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21.
44-2地號係分割自44地號(南田段247建號之建 築基地地號);
22.
60地號係82工建使字4312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依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44-1地號土地上領有95年第2252號建造執照套繪在 案,
23.
60地號領有82年第4312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61-1地號領有68年 第4237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