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查封時,債務人先生在場稱:系爭建物為社區型透天,有電梯,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 用。指界人員稱:編號
9.
5土地為社區祥順十街56-58號間之社 區道路。勘測時,系爭建物
10.
2樓未裝潢完成,3樓為2間套房及儲藏室,4樓欲改成整層主臥, 未裝潢完成,5樓為一間臥室及陽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11.
2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 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六、拍賣價格已包括屋內電梯。
13.
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