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慎99877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8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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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8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0萬
保證金:
56萬
總坪數:
590.5坪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590.5 坪
總現值:
121 萬
拍後增值:
-1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84地號,面積 13,112 m2,持分 1/12,17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84-1地號,面積 10,311 m2,持分 1/12,11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 之編號1土地部分種植酪梨、芒果等,部分為雜草木;編號2土地大部分為雜草 木,部分為果樹。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84地號
13,112 m2 × (1/12) × 620 元 - 170 萬元
= -102.3萬元
2.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84-1地號
10,311 m2 × (1/12) × 620 元 - 110 萬元
= -5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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