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1建號部分,本院於114年8月2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與共有 人共同)居住使用。6建號未見門牌,據債務人陳稱及地政人員比對建物登記面積、建造材質, 表示6建號係位於21建號旁之三合院,現已雜草叢生,找不到入口,無人居住使用。
3.
本件拍賣標的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覆,報案人稱:於104年9月19日中午12時在 建物二樓樓梯間發現死者林國良,嘴唇旁有綠色液體,當下發現林國良服農藥自殘,經通報救 護車送往林口長庚急救後於18時宣告不治。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21建物部分,據地政人員測量使用鄰地636地號9.1平方公尺、461地號0.8平 方公尺,惟當事人均未提出可認債務人確有使用鄰地權利之文件,是4344建物占有使用鄰地之 權利不明,拍定後恐有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土地等訴訟之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 後不得據此提出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標的有如使用情況二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事 由,聲明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