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簡60482乙

臺南市七股區十一份段541-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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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3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4萬
保證金:
20.8萬
總坪數:
35.5坪
坪單價:
2.9萬/坪
持分地坪:
35.5 坪
總現值:
31.7 萬
拍後增值:
-7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1-2地號,面積 79 m2,持分 1/1,80 萬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1-5地號,面積 80 m2,持分 1/4,20 萬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2地號,面積 148 m2,持分 1/8,4 萬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看坪74號建物坐落,編號2土 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果樹,編號3土地為道路,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6.
編號
7.
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買受並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1-2地號
79 m2 × (1/1) × 2,700 元 - 80 萬元
= -58.7萬元
2.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1-5地號
80 m2 × (1/4) × 2,700 元 - 20 萬元
= -14.6萬元
3.
臺南市 七股區 十一份段 542地號
148 m2 × (1/8) × 2,700 元 - 4 萬元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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