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鐵皮屋(雙層、含涼棚),門牌號碼為西興南路1 82號。據債權人稱:鐵皮屋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依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 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六、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 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