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獨棟二層樓農舍,建物一層後方及車庫為增 建,基地有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魚塭使用。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父親居住使用,基 地後方魚塭現無養殖。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5.
拍定後,建物部分得聲請點交。基地部分則因有魚塭及不在拍賣範圍之貨櫃屋、地上物等 占用,請應買人投標前先至現場查看,拍定後僅得依現況點交。
11.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 內者,投標無效。
12.
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 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及個人財產歸戶清冊供本院審核。 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 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
13.
依謄本所示土地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建物為農舍不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