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有一3層樓建物(門牌 號碼:燕巢區鳳旗路342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 明,請投標人注意。土地查封時即由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 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 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