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查封、測量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58地號土地為8建號建物及增建之基地,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陳報8建號建物現為無人使用,無水電,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8─1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無獨立出口,建物有漏水、壁癌,屋內幾乎為空屋惟有少許信件、雜物。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拍賣之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其中15‧1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3地號土地,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