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 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 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 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