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水稻田,其上有種植水稻,據債權人具狀陳稱,為債務人之弟弟所種植,上開地上水稻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 務之法律關係。又依鑑價報告記載,該地未面臨道路,但與農路近點接觸,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8.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