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債權人具狀陳報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呼喊多次皆無人應答,經鎖匠開鎖打開大門進入後有另一道門,惟無法進入,門口信箱多日信件未收,似無人居住,建物實際使用狀況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建物1515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六、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拍賣標的中其為共有人之不動產全部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