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2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3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屋內堆滿各式雜物,由債權人陳報之 現場照片顯示雜物任意堆置,僅留狹窄空間供通行,據債權人提出房屋現況陳報狀,建物為債 務人即信託委任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8.
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 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