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暫編28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333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若該建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暫編
8.
284建號建物為44建號主建物(門牌號碼335號)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 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 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門牌號碼333號建物、335號建物,分別為債務人成偉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梁家豪所有,成偉精機 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門牌號碼333號建物,部分占用梁家豪所有豐栗段299至308地號土地;梁家豪所有門牌號 碼335號建物,則部分占用成偉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298地號土地,為避免未來拍定後占有法律關係複雜 化或衍伸拆屋還地等顯有礙該等不動產經濟價值之風險,本件爰將該等建物及土地均合併拍賣之。惟298地號 土地為成偉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所共有,其等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及原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如 經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門牌號碼333號建物(即暫編285建trial登記建物)、門牌號碼3 35號建物(即44建號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45及284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內部有部分打通,均有獨立之出 入口。門牌號碼333號建物及門牌號碼335號建物之部分由債務人等自行作為辦公室及廠房使用,其中有夾層 供員工作為宿舍使用;門牌號碼335另有部分為債務人梁家豪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均點交之。另門 牌號碼335號建物內設有電梯一座,其價值已包含於拍賣底價中。
11.
本件拍賣門牌號碼335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應與其坐落土地併同移轉,據臺中 市政府豐原地政事務所115年9月24日豐地二字第1150008529號函所載,本件拍賣門牌號碼335號建物,依其使 用執照所載建築基地為溝子墘小段1-1地號土地,而該土地於94年間分割出同小段1-11至1-25地號土地,重測 後為豐栗段
12.
298至308地號土地,其中299至308地號土地同為債務人梁家豪所有, 即應依上開規定併同拍賣移轉。
13.
29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主張優先承買,因本件已將其他標的(含農舍)合併拍賣,應就本件其 他標的一併優先承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最高法院106年 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因本件拍賣標的中含有農舍,投標 人(含優先承買權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提出:
14.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 清單。
15.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6.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 俾供審查。)
17.
本件拍賣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均查無三七五租約,關於其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參閱 相關法規並審慎投標。另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均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8.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 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 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