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525地號有部分道路,532地號為529地號前空地,635地號為雜林、635-1地 號有部分渠溝及道路。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525地 號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532地號使用分區為都 市計畫內綠地(兼溝渠使用)(屬公共設施用地);
13.
635-1地號使用分區 為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綠地(兼溝渠使用)(部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有 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案件,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 使優先承買權,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 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15.
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如未行使優先承買權,其他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 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 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1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