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三筆土地相鄰,均為雜草地、均不臨路。5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49-
3.
54-2地號土地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 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7.
52地號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49-
8.
54-2 地號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案件,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 使優先承買權,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 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10.
52地號之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如未行使優先承買權,52地號之其他土 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不得 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