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767地號土地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即義雅巷34-1號、34號建物(含外推鐵皮建築)。 建物經入內查看,內部保養維護欠佳,應無人居住,個別均有獨立出入口。
2.
767地號土地、義雅巷34-1號建物、34號建物(含外推鐵皮建築)拍定後均依現況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
4.
774地號土地(均為水利用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 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農地有無農用 (已有第三人向彰化縣政府檢舉)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 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 六、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無自用農舍切結 書、個人財產歸戶清冊及清冊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撤銷拍定。
8.
土地屬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 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 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 地照片。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 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