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5-20地 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部分為鴿舍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235-2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含鴿舍)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