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現況均出租他人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與編號2建 物相通。據執行筆錄(會鑑)記載:編號
2.
2建物出租他人,編號3建物無人居住、無水電,編號 4建物由家屬居住,配屬車位均出租他人。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3.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承買權。建 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