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現況均出租他人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與編號2建 物相通。據執行筆錄(會鑑)記載:編號
2.
2建物出租他人,編號3建物無人居住、無水電,編號 4建物由家屬居住,配屬車位均出租他人。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承買權。建 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7.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