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198地號等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院111年11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8地號位於劍南路 51巷巷口旁,目視為雜木林;212地號目視均為雜木林;214地號位於劍南路51 巷口西南方45公尺處,上有經濟作物及棚架;
4.
1046地號分別位於199地號 上之磚房東方300公尺及東北方210公尺,無路可達,目視均為雜木林。336地號 於編號024路燈前60公尺,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上物及經濟作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7.
198地號等6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 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