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09建號建物法院履勘時,債務人留有房屋鑰匙給管理員,並同意由管理員陪同入內。在場管理員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自114年9月初起債務人之姪女方若同暫住,無書面契約;建物含地下一層編號14之機械車位,因社區修繕費用問題現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因暫住人係於114年7月30日地政機關查封登記後始居住,違反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山分局114年11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822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11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33249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1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72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