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9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王○森在場稱債務人已失聯多年無從聯繫,由其居 住使用。有增建,經建管處人員測量,增建範圍為門口進入後左側之原天井部分及原為陽台之 房屋後方廚房部分。另客廳牆面及陽台經地震受創有受損,現已維修。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4332建號建物係1193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陽台及天井之垂直 增建既存違章建築,依法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 注意。面積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9日北市中地測字第1147007570號函檢送之建物測 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本件據債務人弟弟在場表示建物有發生地震受創,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 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