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2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1巷1號、3號及周邊防火巷與人行道,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另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45516號函,122地號土地為69使字第1840號使用執照(68建(松山)(東社)字第007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18日北市松籍字第1147006527號函,122地號土地上登記有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
3.
14414建號之建物。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18日北市松地籍字第1147006527號函,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
5.
14414建號之所有權人,得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