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377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6巷38號、38之1號、36號、36之1號及216巷40弄 1號、3號、5號;377-1地號土地位於忠孝東路4段216巷38之1號前方之三角空 地。3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37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 施用地)。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377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893使用執照(65 建(大安)(敦南)字第0027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377-1地號土地係經都市計畫 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 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377地號土地因係拍賣建物 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 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 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 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