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且經地政人員現場確認並無增建;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113年12月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622461號函覆,該址現已成工地,無人居住使 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4488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7年8月2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 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11月2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61700號函覆,未發現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83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 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