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4意72479二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78-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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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9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5
保證金:
29
總坪數:
0.6
坪單價:
252.5萬/坪
持分地坪:
0.6 坪
總現值:
38.6 萬
拍後增值:
-106.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62/4/18】
王秭沄
王秭沄
法拍專員
經紀業: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78-1地號,面積 246 m2,持分 5/648,12 萬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62/4/18】 )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78-2地號,面積 0 m2,持分 5/648,133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2)
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8-1地號土地有臺北市內湖 區新明路342號建物部分占用,同路344號建物全部占用,同路362巷5弄10之1號 建物占用。378-2地號土地有同路340號建物全部占用,同路342號建物部分占用 及同路362巷5弄10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土地增值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78-1地號
246 m2 × (5/648) × 203,504 元 - 12 萬元
= 26.6萬元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378-2地號
0 m2 × (5/648) × 201,484 元 - 133 萬元
= -1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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