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590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當事人之子稱,現由其與債務人及妹妹共同居 住,標的含編號22號之機械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265地號為第三種商業 區。
4.
本件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 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6961 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5月18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53050511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115年5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18551號函,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 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另經本院 職權查詢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 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1年6月12 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 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另債權人債務 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