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525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現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無增 建,屋內堆置部分雜物。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729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460422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2 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45937號函覆,依址查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惟該建築物是 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 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