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7-2地號土地係臺北 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285巷59弄13號門前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月25日函復稱517-2地號土地為70使字第0881 號使用執照(69建(內)字第100號建造執照)竣工圖說中標示為類似通道,雖 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惟該「類似通路」 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 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 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