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 件標的為道路。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599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 之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