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91地號土地有三合院(門牌號碼為仁 愛街178巷21弄7號)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 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 買。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 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 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