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61與662地號土地相鄰,其上搭有鐵 皮屋及水塔(內養有魚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trial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 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 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 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