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31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研究院路4段宮廟往北,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25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研究院路4段宮廟往北,其上有地上物占用。經調閱前案:「為第三人廣化天宮部分占用,另有一無門牌廢棄建物占用,無人居住使用。據第三人廣化天宮宮主陳報其經被繼承人周林傳之父同意無償使用土地,近年加蓋前開鐵皮棚架。」第三人廣化天宮黃師父於112年10月13日陳報,於74年間與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周○○夫婦及債務人共同協商,就共同通行道路之土地(含本件254地號土地及廣化天宮自己所有之土地),由廣化天宮出資100萬,修整一條約3公尺之產業道路,供雙方共同通行,債務人254地號土地部分亦供廣化天供無償使用。其他土地上之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該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254地號土地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