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蘆 洲區(下同)保和段409地號土地為成功路164號(2層樓,第2層為鐵皮搭 建)、166號(4層樓,第4層為鐵棚)建物所占用,及前開2建物間有鐵門 可通往其後方之紅色磚造房屋(無其他道路可達)亦有占用等情。惟其等 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 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 確認。
2.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3.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非屬公共 設施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經調閱64使字第2114號使用執 照(64建字第599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部分土地 為現有道路、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另依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系統顯示,保和段409地號土地已登載同段8建號等語。其相關使用限制請 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 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9.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不得異議。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