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萬元與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 在場人王慈汶略稱:「系爭建物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中,且無停車位。」等語。
3.
據民國111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為加強磚造,管理狀態、維護狀態稍 差,屋齡為51年。」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1034建號 建物之共有人拍定,1034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 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合併拍賣 之房地一併承買。(六)本件執行標的3008臨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 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